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陳萬福
陳昭夫
陳冠膳
陳永賢
林 陳笑
陳麗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惠君
陳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1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應補繳2,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