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陳萬福
       陳昭夫
       陳冠膳
       陳永賢
      林 陳笑
       陳麗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惠君
       陳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1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應補繳2,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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