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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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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