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辛○○庚○○右三人共同許清連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 被告壬○○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 被告戊○○
己○○甲○○丁○○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