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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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鳳蘭
許雅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鳳蘭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雅玲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18847 號裁定(112.01.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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