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來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金來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公共危險│竊盜│違反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共7次│有期徒刑4月,共2次│├────┼───────────┼───────────┼───────────┼───────────┤│犯罪日期│97年10月26日│98年11月5日│98年10月間某日中午某時│98年11月14日起至98年11│││││、98年10月中旬某日中午│月21日止、98年11月22日│││││某時、98年10月15日上午│起至98年11月25日止。│││││10時許、98年11月下旬某││││││日中午某時、98年11月28││││││日上午10時許、98年12月││││││8日中午某時、98年12月││││││12日下午2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160號│98年度偵字第26485號│99年度偵字第822、2614│99年度偵字第822、2614││││││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3446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229號│99年度訴字第1947號│99年度訴字第1947號││事├──┼───────────┼───────────┼───────────┼───────────┤│實│判決│98年11月23日│99年1月21日│99年9月21日│99年9月2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3446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229號│99年度訴字第1947號│99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決│確定│98年12月21日│99年2月22日│99年10月18日│99年10月18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2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五│├────┼───────────┤│罪名│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8年9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288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6號││事├──┼───────────┤│實│判決│100年4月1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