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明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明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巫明龍因詐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以所犯詐欺罪,係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併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巫明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原為有期徒刑4月││││(共58次)│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01.05│98.12.14-99.02.05│96年2、3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549、8137、7771、│第6549、8137、7771、│第6549、8137、7771、│││14168、14810、15409│14168、14810、15409│14168、14810、15409│││、17257號│、17257號│、17257號│├─┬──────┼──────────┼──────────┼──────────┤││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事││99年度上易字第1632、│99年度上易字第1632、│99年度上易字第1632、││││1633號│1633號│16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4.13│100.04.13│100.04.13│├─┼──────┼──────────┼──────────┼──────────┤││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判││99年度上易字第1632、│99年度上易字第1632、│99年度上易字第1632、││││1633號│1633號│16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13│100.04.13│100.04.13││││(不得上訴)│(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515號│第7515號│第7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