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67號聲請人 劉家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