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60號聲請人 曾煥井 訴訟代理人 陳秋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6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1月28日│200,000元│C0000000│││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