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58號原告 彭泉光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 蔡秋蓮 被告 彭俊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依民國103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及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計算本件不動產之現值為新臺幣6,995,123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惟查,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僅計算本件不動產建築物本體之價值,並未考慮本件不動產之使用方式、周邊環境、交通、生活機能、商業繁榮程度、鄰近房屋之交易價額等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市價之情況,據此認定本件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並非適當,是本院依職權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關於本件不動產附近相類產品最近之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40,800元(《235919+245650》÷2=240,784.5,百元以下四捨五八),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875萬元(240,800×《
99.48+19.93》=28,753,928,萬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0,300元,尚欠新臺幣19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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