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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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於民國95年7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0月19日、95年12月19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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