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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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0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提示日應於票據到期日或其後為之)。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