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丁○○、.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丁○○、丙○○、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乙○○、丁○○、丙○○、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丁○○、丙○○、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