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