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5號抗告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確認租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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