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甲○○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文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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