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乙○已死亡,且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就被告是否確已死亡而有無當事人能力、得合法送達之處所各節,均有未明,原告起訴既有上開於法不合之處,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文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