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豐裕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同法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有串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1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2、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於被告甲○○稱其罹有肝纖維化之疾病,在監所治療沒有改善等語,惟被告目前生命徵象穩定,所罹疾病,業已在看守所內門診追蹤,如有不適,看守所內亦有醫療設備可資照護,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9年1月14日高所衛字第099900119號函暨被告看診紀錄1份附卷可稽,其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規定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無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