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癸○○
甲○○庚○○壬○○辛○○子○○己○○丁○○乙○○丙○○共同送達代收地址.相對人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范素延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所為99年度勞執字第1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范素延」之記載,係「丁○○」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