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4月9日具狀提起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即坐落彰化縣○○鄉○○段第271之2地號之土地是否為請求返還所有物標的之一。
二、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街○○號之建物之客觀約略價值或提供相關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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