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應係「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誤繕為「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寫,且此項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