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53號上訴人即原告丁○○上訴人即原告丙○○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計算式:確認通行系爭土地範圍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0/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17,98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