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因89年度訴字第831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2,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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