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95年度建字第4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4,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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