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自訴人卯○○被告子○○
寅○○丙○○乙○○甲○○申○○巳○○未○○午○○丁○○戊○○壬○○癸○○己○○丑○○辛○○辰○○庚○○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㈠被告子○○、寅○○、丙○○、乙○○、甲○○、申○○、巳○○、未○○、午○○、丁○○、戊○○、壬○○、癸○○、己○○、丑○○、辛○○之確實性別、年齡、籍貫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辰○○、庚○○之確實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㈡自訴狀繕本拾捌份。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卯○○提起本件自訴,僅提出自訴狀一份,未檢附繕本,有本院八十九年自字第六五號卷可稽;又其雖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子○○等十八人之住所,惟其中子○○、寅○○、丙○○、乙○○、甲○○、申○○、巳○○、未○○、午○○、丁○○、戊○○、壬○○、癸○○、己○○、丑○○、辛○○等人年籍不詳,另被告辰○○、庚○○等人姓名年籍均不詳,亦乏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即不足以辨識自訴人所起訴之確實犯罪主體為何人。
三、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請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