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共同連續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因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甲○○因共同連續竊盜罪及強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二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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