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殘留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注射針筒乙支、吸管乙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甲○○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注射針筒一支、吸管一支,經送驗結果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二公克確係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注射針筒一支及吸管一支內均殘留有海洛因成份,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88)綱得字第一三九二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是上開殘留有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一支及吸管一支,因與殘留之海洛因呈無法分離之狀態,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