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以虎警刑字第二0五0九號函送扣案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三七公克)。經查,本件相對人甲○○業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前開物品經送驗,確屬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爰依法單獨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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