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發現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一二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有該局(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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