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五八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張振崑附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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