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倪安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
,依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僅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1,50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