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陳致廷
原告與被告 吳岳洋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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