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康 華及王康.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 王康華 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王康華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505建號建物,相對人王康華明知負有
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
登記移轉予相對人 王康年 ,疑為脫產行為,故請求撤銷該買
賣關係,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
第49623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