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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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