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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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15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兩造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貸款契約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