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金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上更㈡字第一號上訴人丙○○住台中市○○路○○○號
乙○○住台中市○○路○段○○號甲○○住台中縣○○鎮○○路○○○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忠沂 律師被上訴人己○○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九
戊○○住台中市○○路○○號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住同上被上訴人庚○○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二號六樓
富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法定代理人 林河濱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上訴人丁○○(即 張芬蘭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李寶堂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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