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長春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界閔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6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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