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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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諺許莉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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