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紀子涵 (原名:紀
怡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