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5號
原   告  涂春暖
被   告  蔡豐年
       林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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