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8號
原   告  蔡秋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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