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57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①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