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具保,茲受刑人已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