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仟元,是尚欠新臺幣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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