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未○○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被告壬○○○
辰○○丁○○庚○○○申○○卯○○甲○○丙○○己○○戊○○
樓午○○巳○○○癸○○寅○○子○○丑○○乙○○兼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