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0號原告 張秋季 即祭祀公業 張鑑公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丙○○
丁○○乙○○戊○○己○○庚○○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㈠字第10號拆屋還地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12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1月24日民六96台上2827字第0970000001號函檢送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1份存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