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秩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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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聲字第15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侯麗瓊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
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山分局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所為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山分局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所為
…」。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錯誤,如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由原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
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裁定,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為顯然錯誤者,即得依上開說明由原法
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所為之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
000號處分書之處分」之「103年9月11日」內容係屬誤載,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日
書記官謝韻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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