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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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劉韋志
       劉和明
       陳玉環 (原名: 陳阿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 陸仟玖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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