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黃明月
被 上訴人 協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鵬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
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02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2,4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