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張晴慧
被 告 許中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