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3號
上 訴 人 張中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麗雯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